一、核心概念体系
1.1 证据"三性"框架
证据效力评估
├── 证据能力(可采性)
│ ├── 真实性(Authenticity)
│ │ ├── 形式真实性:证据载体本身是否真实、未被篡改
│ │ └── 内容真实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
│ ├── 合法性(Legality)
│ │ ├── 主体合法:取证主体是否适格
│ │ ├── 形式合法: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 ├── 程序合法: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 │ └── 内容合法:证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 关联性(Relevance)
│ ├── 直接关联: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直接证明关系
│ └── 间接关联: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间接推理关系
└── 证明力(Probative Value)
├── 单一证据证明力:单个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
├── 证据间印证关系:多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或矛盾
└── 证据链完整性: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
1.2 证据种类与法定形式
| 诉讼类型 | 法定证据种类 | 法律依据 |
| 民事诉讼 |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 《民事诉讼法》第66条 |
| 刑事诉讼 |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刑事诉讼法》第50条 |
| 行政诉讼 |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行政诉讼法》第33条 |
1.3 证明标准体系
| 证明标准 | 适用场景 | 具体要求 |
| 排除合理怀疑 | 刑事案件定罪(公诉方举证) |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
| 高度盖然性 | 民事案件一般事实 | 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法官内心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通常理解为75%以上) |
| 较高证明标准 | 民事案件中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 | 高于高度盖然性,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以下但明显高于一般民事标准 |
| 优势证据 | 民事案件中程序性事实等 | 证明力相对较大即可 |
| 明显优势 |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举证) |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应达到明显优势标准 |
1.4 举证责任分配
| 诉讼类型 | 一般规则 | 特殊规则 |
| 民事诉讼 | "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7条) | 举证责任倒置(如医疗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法律推定 |
| 刑事诉讼 | 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特殊罪名的举证责任转移;被告人承担部分反驳责任 |
| 行政诉讼 | 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原告对起诉条件、赔偿损失等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