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概念体系

1.1 证据"三性"框架

证据效力评估
├── 证据能力(可采性)
│   ├── 真实性(Authenticity)
│   │   ├── 形式真实性:证据载体本身是否真实、未被篡改
│   │   └── 内容真实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
│   ├── 合法性(Legality)
│   │   ├── 主体合法:取证主体是否适格
│   │   ├── 形式合法: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   ├── 程序合法: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   │   └── 内容合法:证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 关联性(Relevance)
│       ├── 直接关联: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直接证明关系
│       └── 间接关联: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间接推理关系
└── 证明力(Probative Value)
    ├── 单一证据证明力:单个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
    ├── 证据间印证关系:多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或矛盾
    └── 证据链完整性: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

1.2 证据种类与法定形式

诉讼类型法定证据种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民事诉讼法》第66条
刑事诉讼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
行政诉讼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法》第33条

1.3 证明标准体系

证明标准适用场景具体要求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案件定罪(公诉方举证)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高度盖然性民事案件一般事实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法官内心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通常理解为75%以上)
较高证明标准民事案件中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高于高度盖然性,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以下但明显高于一般民事标准
优势证据民事案件中程序性事实等证明力相对较大即可
明显优势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举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应达到明显优势标准

1.4 举证责任分配

诉讼类型一般规则特殊规则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倒置(如医疗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法律推定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特殊罪名的举证责任转移;被告人承担部分反驳责任
行政诉讼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起诉条件、赔偿损失等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