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整工作流程

阶段一:输入要素确认与整理

目标: 确认推导所需的全部输入要素已齐备,并进行结构化整理。

步骤1.1:确认事实基础
├── 核心事实是否已认定?
├── 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 关键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撑?
└── 事实的时间线是否清晰?

步骤1.2:确认法律规范
├── 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已确定?
├── 是否存在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情况?
├── 法律规范是否为现行有效?
└── 是否存在司法解释补充规定?

步骤1.3:确认构成要件满足情况
├── 各构成要件是否逐一检验?
├── 每个要件的满足程度如何?
├── 是否存在阻却事由?
└── 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步骤1.4:识别调整因素
├── 是否存在加重情节?
├── 是否存在减轻/从轻情节?
├── 是否存在免除事由?
└── 是否存在过失相抵/与有过失?

输入要素整理模板:

┌─────────────────────────────────────────┐
│           输入要素整理表                   │
├──────────┬──────────────────────────────┤
│ 已认定事实 │ [逐条列明]                    │
│ 适用规范   │ [法律条文编号+内容]            │
│ 要件满足   │ [逐一标注:满足/不满足/存疑]    │
│ 加重因素   │ [列明]                        │
│ 减轻因素   │ [列明]                        │
│ 免除因素   │ [列明]                        │
│ 特殊情况   │ [竞合/聚合/时效等]             │
└──────────┴──────────────────────────────┘

阶段二:基础法律后果确定

目标: 根据法律规范的法律效果部分,确定基础法律后果的类型和范围。

步骤2.1:定位法律效果条款
  → 找到法律规范中"则"部分的具体规定
  → 区分强制性后果与选择性后果
  → 注意"应当"与"可以"的区别

步骤2.2:确定后果类型
  → 是责任承担型(赔偿、处罚)还是权利变动型(取得、丧失)?
  → 是单一后果还是复合后果?
  → 是确定后果还是裁量后果?

步骤2.3:确定后果的初始范围/幅度
  → 刑事:确定法定刑幅度(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民事:确定赔偿范围的基本类别(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 行政: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区间

基础后果确定的推导公式:

IF 构成要件全部满足 AND 无阻却事由
THEN 基础法律后果 = 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效果
     后果类型 = [责任型/权利变动型/程序型]
     后果范围 = [法定幅度/法定类别]

IF 构成要件部分满足
THEN 检查是否满足其他相近规范的构成要件
     → 是:转入该规范的后果推导
     → 否:不产生该法律后果

IF 存在阻却事由
THEN 检查阻却事由的类型和效果
     → 完全阻却:不产生法律后果
     → 部分阻却:进入调整阶段处理

阶段三:调整因素适用

目标: 将加重、减轻、免除等调整因素纳入推导,修正基础法律后果。

3.1 刑事领域调整因素适用

步骤3.1.1:法定量刑情节识别与适用
┌──────────────────────────────────────────────────┐
│ 法定情节类型        │ 效果              │ 优先级  │
├──────────────────────────────────────────────────┤
│ 应当免除处罚        │ 免除刑罚           │ 最高    │
│ 可以免除处罚        │ 裁量免除           │ 高      │
│ 应当减轻处罚        │ 法定刑以下判处      │ 高      │
│ 可以减轻处罚        │ 裁量减轻           │ 中      │
│ 应当从轻处罚        │ 法定刑内从轻       │ 中      │
│ 可以从轻处罚        │ 裁量从轻           │ 中      │
│ 应当从重处罚        │ 法定刑内从重       │ 中      │
│ 可以从重处罚        │ 裁量从重           │ 低      │
└──────────────────────────────────────────────────┘

步骤3.1.2:量刑起点确定
  → 根据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步骤3.1.3:基准刑确定
  → 量刑起点 + 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 = 基准刑

步骤3.1.4:量刑情节调节
  → 基准刑 × (1 ± 各情节调节比例) = 拟宣告刑
  → 多个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

步骤3.1.5:宣告刑确定
  → 拟宣告刑经综合考量后确定最终宣告刑
  → 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除减轻处罚外)

3.2 民事领域调整因素适用

步骤3.2.1:过失相抵(与有过失)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确定双方过错比例
  → 赔偿额 = 总损失 × 侵权人过错比例

步骤3.2.2:损益相抵
  → 受害人因同一损害事实获得利益的,应从赔偿额中扣除
  → 赔偿额 = 实际损失 - 因损害获得的利益

步骤3.2.3:减损义务
  → 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
  → 扩大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

步骤3.2.4:公平责任分担
  → 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 考虑经济状况、受益程度等因素

步骤3.2.5:惩罚性赔偿适用
  → 特定领域(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
  → 满足法定条件时,在补偿性赔偿基础上增加惩罚性赔偿

3.3 行政领域调整因素适用

步骤3.3.1: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步骤3.3.2:不予处罚情节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2021年修订《行政处罚法》新增)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步骤3.3.3:从重处罚情节
  → 根据具体行政法律法规确定

阶段四:竞合与聚合处理

目标: 处理多个法律后果之间的关系,确定最终可主张的法律后果组合。

步骤4.1:识别竞合类型

请求权竞合(民事):
├──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   → 规则: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民法典》第186条)
│   → 推导:比较两种请求权的赔偿范围,提示最优选择
├──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竞合
│   → 规则:可以同时行使,但不得双重获益
└── 不当得利与其他请求权竞合
    → 规则:补充性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优先

想象竞合(刑事):
├──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   → 规则:从一重罪处断
│   → 推导:比较各罪名的法定刑,择重处罚
└── 法条竞合
    → 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实质竞合/数罪并罚(刑事):
├── 数行为构成数罪
│   → 规则:数罪并罚
│   → 推导:分别定罪量刑后,按并罚规则确定执行刑
└── 并罚规则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 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
    → 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

步骤4.2:识别聚合关系
├── 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择高适用)
├──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请求增加)
├── 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可并行
└── 主刑与附加刑可并科

阶段五:量化计算

目标: 将法律后果转化为具体的数值或明确的结论。

5.1 民事赔偿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医疗费 = 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凭票据)
误工费 = 误工天数 × 日收入(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计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平均工资)
护理费 = 护理天数 × 护理人员日收入(或当地护工标准)
交通费 = 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天数 ×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营养费 = 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 伤残系数
  (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年龄调整规则同上)
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扶养年限 ÷ 扶养人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确定

总赔偿额 = Σ各项赔偿 × (1 - 受害人过错比例)

【合同违约赔偿计算】
约定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
  → 过高调整: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可请求适当减少
  → 过低调整:低于造成损失的,可请求增加
法定赔偿:实际损失 + 可得利益损失
  → 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 减损规则:扣除受害方未合理减损的扩大损失
  → 损益相抵:扣除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计算】
优先顺序:
  1. 权利人实际损失
  2. 侵权人违法所得
  3. 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4. 法定赔偿(专利:3万-500万;商标:500万以下;著作权:500元-500万)
  5. 惩罚性赔偿:1-5倍(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

5.2 刑事量刑计算

【量刑计算步骤】(参照量刑指导意见)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 在法定刑幅度内,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
  → 例:盗窃罪,数额较大(3000-10万),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
  → 量刑起点 +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的刑罚量
  → 例:盗窃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第三步: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常见调节比例:
  ├── 自首:减少基准刑的20%-40%(犯罪较轻的可减少40%以上或免除处罚)
  ├── 坦白:减少基准刑的10%-30%
  ├── 立功:一般立功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减少20%-50%
  ├── 累犯:增加基准刑的10%-40%
  ├── 未成年人:减少基准刑的10%-50%
  ├── 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减少50%以上或免除处罚)
  ├── 未遂: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退赃退赔: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赔偿谅解: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当庭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认罪认罚从宽: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具结书

第四步:确定宣告刑
  → 综合全案情况,在拟宣告刑基础上确定最终宣告刑
  → 宣告刑应在法定刑幅度内(减轻处罚除外)
  → 考虑是否适用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5.3 行政处罚计算

【罚款计算】
  → 确定法定罚款幅度(如"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数额
  → 从轻处罚:法定幅度内偏低(一般为幅度的30%以下)
  → 一般处罚:法定幅度中间区域
  → 从重处罚:法定幅度内偏高(一般为幅度的70%以上)
  → 减轻处罚: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

【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拘留:确定日数(通常5-15日,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
  → 吊销许可证/执照:确定是否达到吊销条件
  → 责令停产停业:确定期限

阶段六:结论输出与验证

目标: 形成结构化的法律后果结论,并进行内部验证。

步骤6.1:形成结论
  → 明确法律后果的类型
  → 给出具体的量化结果或范围
  → 标注置信度等级
  → 说明推导依据

步骤6.2:内部验证(详见验证规则部分)
  → 逻辑一致性检验
  → 法律边界检验
  → 合理性检验
  → 完整性检验

步骤6.3:输出结论
  → 按照输出格式模板组织内容
  → 附加必要的限定条件和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