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概念体系
1.1 三大冲突类型
冲突解决和优先级判定
├── A. 法条竞合(规范冲突)
│ ├── A1. 同一法律内部条文竞合
│ ├── A2. 不同法律之间的规范冲突
│ ├── A3. 不同位阶法源之间的冲突
│ └── A4. 请求权竞合
├── B. 证据矛盾(事实冲突)
│ ├── B1. 同类证据之间的矛盾
│ ├── B2. 不同类型证据之间的矛盾
│ ├── B3.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矛盾
│ └── B4. 证据与经验法则的矛盾
└── C. 争点优先级(程序冲突/逻辑冲突)
├── C1. 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的排序
├── C2. 前提性争点与派生性争点的排序
├── C3. 主要争点与次要争点的排序
└── C4. 独立争点与关联争点的排序
1.2 关键术语定义
| 术语 | 定义 | 示例 |
| 法条竞合 | 同一事实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产生不同法律效果 | 一个欺诈行为同时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撤销事由和侵权法上的欺诈侵权 |
| 想象竞合 |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刑法特有) | 开枪打死人质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
| 法规竞合(法条竞合·狭义) |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构成要件,但因逻辑关系只适用其中一个 |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一般法与特别法) |
| 请求权竞合 | 同一事实产生多个请求权基础,权利人可选择行使 | 产品致人损害,可基于合同违约或侵权责任主张 |
| 规范冲突 | 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作出不同甚至矛盾的规定 | 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不一致 |
| 证据矛盾 | 两项或多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互排斥或不一致 | 两名证人对同一事件的陈述截然相反 |
| 争点 | 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 | 合同是否成立、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
| 前提性争点 | 其结论将决定其他争点是否需要审理的争点 | 诉讼时效是否经过(若已过则无需审理实体争点) |
1.3 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体系
冲突解决基本原则
├── 法源位阶原则
│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
│ └── 效力等级明确时直接适用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 ├── 同一位阶的法律,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 └── 需确认"特别"关系的成立(主体特别、事项特别、时间特别)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规定优先于旧规定
│ └── 注意: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冲突时需报请裁决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 新法原则上不适用于其生效前的行为
│ └── 例外:有利溯及(刑法从旧兼从轻)
├── 证据优势原则
│ ├── 民事:高度盖然性标准
│ ├── 刑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 └── 行政:明显优势标准
└── 争点逻辑优先原则
├── 程序先于实体
├── 前提先于派生
└── 主要先于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