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验证与筛选规则
6.1 要素提取的五项验证规则
| 规则编号 | 规则名称 | 验证内容 | 不通过的后果 |
|---|---|---|---|
| V-01 | 法源锚定 | 每个一级要素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学理依据 | 该要素不得作为分析基础,需重新确认 |
| V-02 | 原子性检验 | 每个最低层级要素不可再有意义地拆分 | 需继续拆分至原子级别 |
| V-03 | MECE检验 | 同级要素之间无重叠、无遗漏 | 需调整要素结构 |
| V-04 | 状态标注 | 每个要素必须有且仅有一个状态标记 | 补充标注后方可继续 |
| V-05 | 来源追溯 | 每个"已满足"要素必须标注事实来源 | 降级为"待查证" |
6.2 要素筛选的优先级规则
当原始材料信息不足时,按以下优先级处理:
- 必要要素(Must):法定构成要件中的每一项,缺一不可 → 必须列出,即使标注为"待查证"
- 重要要素(Should):影响法律后果轻重的要素 → 应当列出
- 参考要素(May):对分析有辅助价值但非必需的要素 → 可以列出
- 排除要素(Exclude):与本案无关的要素 → 不列出,但在排除说明中简要记录排除理由